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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债客户,被执行的财产僧多粥少,怎么分?

 有句老话,借钱容易还钱难,借钱的时候都“怀着一颗感恩的心”,还钱的时候则一副翻脸不认人的架势, 能赖就赖。现如今“老赖”、“失信人” 等词已成了网红热搜,他们的存在与社会的诚信建设、公序良俗、道德风尚是格格不入的。那作为债权人的我们该如何最大程度的保障我们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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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信用卡清收为例,处理的基本流程是:首先通过非诉手段清收账款,无果时银行会主动通过民事诉讼或刑事报案等法律手段寻求司法救济。一旦案件胜诉后如果债务人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银行则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届时法院会对债务人名下的财产,例如房产、车产、基本账户等进行查封和扣划。那么问题来了,如果被执行人存在多个债权人,法院所查封的资产将如何合理分配呢?是一抹黑的全部分配给一个债权人还是各个债权人均分?有没有先后顺序?谁先谁后呢?且听分解:

  当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

  按照《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有担保物权的先优先受偿,普通债权按照先后顺序依次受偿。这种情况是大家最喜闻乐见的,不管谁先谁后,最后大家都能满意而归。

  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

  如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情况下,按照《执行规定》适用参与分配的规定。参与分配,即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根据的债权人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主动向法院申请参加被执行人财产分配的一种方式。简答来说,就是僧多粥少,大家都来抢一杯羹。参与分配的清偿顺序如下:

  (1)、优先清偿法院执行费用

  (2)、对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受偿,即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3)、普通债权,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按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继续清偿。例如首封在前,轮候查封在后。

  在法务的实际工作中,我们也有不少执行阶段参与分配的案例和大家分享,有成功的,也有失败的。

  1、欠款客户纪某,信用卡欠款金额80多万,在执行阶段我行查封他名下一套房产,我行随后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经法院拍卖,得410万房款,但因纪某外债很多,该房产上存在多个有抵押权的债权,我行作为普通债权只能排后,最后无奈未分到款项。

  2、欠款人陈某,信用卡欠款金额50多万,在执行阶段我行首封他名下一套房产,我行随后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由于首封,拍卖后我行第一顺序受偿,最终全额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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